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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华超市售卖三无茶叶 法院判十倍赔偿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667     发布时间:2017/11/10
陈先生在青岛错埠岭乐华超市购买了两件“大观论”,价值为596元。后来陈先生发现该茶叶既没有食品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属于“三无”产品。在与超市协商无果后,陈先生将乐华超市所属公司青岛市丁记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乐华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超市购物买回“三无”产品
 
  2015年2月15日,陈先生在位于青岛错埠岭的乐华超市购买了两件单价为298元的“大观论茶”,总价值为596元。回家后,他发现该茶叶既没有食品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属于“三无”产品。“这样的产品,消费者如果食用出了问题怎么会有保障?”随后陈先生向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我举报后,食药局经过调查向乐华下达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责令超市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茶叶。”
 
  陈先生认为,乐华作为销售方,有责任对售卖的商品进行检查,出现“三无产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进行十倍赔偿,“但乐华表示只退还我茶叶费用,这点我无法接受。”随后陈先生将乐华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退还茶叶费用
 
  在一审法庭上,陈先生提供了食药局公章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购买的茶叶实物两盒、照片3张,购物小票一张,银联POS签购单一张。
 
  一审法院认定陈先生在乐华购买的茶叶花费购物款596元。但因陈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购买的茶叶并未饮用,也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乐华公司10倍赔偿其购买茶叶的费用596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乐华超市退还陈先生购买茶叶的购物款596元。
 
  中院判决乐华十倍赔偿
 
  对于一审法院给出的判决陈先生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乐华超市表示,茶叶是从正规批发市场进的货,进货时只是察看了一下茶叶有合格证明,但没有保存合格证明也没有要进货凭证。虽然茶叶的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乐华公司主张茶叶质量是合格的。对于该主张,乐华超市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乐华超市出售的预包装茶叶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又不能举证证明该茶叶质量合格,且行政主管部门也对乐华超市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可以认定,乐华超市出售的预包装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而对于赔偿金部分,青岛中院认为,消费者陈先生向销售者乐华超市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并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前提,因此陈先生的诉求中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乐华超市退还陈先生购买的茶叶购物款,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陈先生茶叶购物款和赔偿款,共计6556元。
 
  11月6日,长达近9个月的等待,陈先生告诉信网,目前这笔钱乐华超市已经交给法院,他将于近日去取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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